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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淄博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Zibo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物流企业和交通运输经营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供需双方之间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共同推进物流经 营管理技术与水平的提升;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服务,努力促进淄博市物流业与工商企业的互动发展,加快将淄博市打造成鲁中地区物流枢纽城市,更好的促进完善全市现代物流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到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年检初审,5月31日前到淄博市民政局进行年检。

第四条本协会的住所:淄博市高新区医药创新中心B111107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开办资金:4万元。

第七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是履行并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沟通及协调和监督作用。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贯政策。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合作交流。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要求,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实现淄博市物流业与国内国际物流业接轨,引导、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

(三)业务培训。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为淄博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协调政府部门做好高级物流人才的引进工作,全面提高淄博市物流从业人员尤其是物流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物流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协助政府制定、出台与修改相关政策、方针、法规;推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推动行业规范运作,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度;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五)政企服务。协助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物流业管理活动及参加有关物流方面的社会活动,并接受政府机构的委托,执行各项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各项计划。

(六)信息沟通。开展企业现状调查,掌握和了解企业发展现状,深入了解企业经营中的问题、要求与意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行业数据库、编辑协会刊物、设立协会网站等形式,整合行业新闻、企业信 息、供求信息、搜集国内外物流资源、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等;及时发布传播行业政策、 产业政策、交流行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信息;对重大物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

(七)管理咨询。研究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探索适合全市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推进本行业企业现代制度建立与发展,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营运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效益与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管理方法,积极推广物流新技术、新工艺、物流运营管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调查研究。开展集装箱运输、现代物流、联合运输等方面的专题调研;开展推动我市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研究;开展联合运输、快运,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等研究。

(九)宣传服务。参与评定物流业的优秀企业、人物或案例,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十)诉求服务。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利。

十一党的建设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十)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按时交纳会费。

并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中,包括有实践经验的物流和交通运输企业,工业、商贸、外贸、建筑、农业应用物流的企业,有关科研、设计、咨询、教育单位。团体会员还包括各类管理单位和中介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中,主要包括从事物流和交通运输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专门从事行业行政管理的人员,以及热心物流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等。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涉及协会的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五)要求协会帮助研究解决业务方面的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本单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型、通讯地址及有关联络 人等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邀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由会长主持。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的决议,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 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会长办公会,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差额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

)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员单位和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会费。

第三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的支出主要为: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1128日第四届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