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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强化铁路运营安全

日期:2021-05-08 15:22:59    打印
      近日,由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首个铁路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与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铁路沿线政府做好铁路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条例》提出沿线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
    《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针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铁路安全工作离不开各部门的积极协同。《条例》指出,铁路沿线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铁路公共安全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加强铁路沿线、车站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技防、物防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