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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物流公司、货运企业易制毒物品管控告知书

日期:2023-02-21 14:01:42    打印

物流园区、物流公司、货运企业易制毒物品管控告知书

       为堵塞易制毒物品流弊运输渠道,规范物流公司承运易制毒物品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易制毒化学品承运要求

      1、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不得承运危化品类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随车携带运输证。

      2、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应当查验货主运输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查验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运;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二、承运易制毒物品入滇前合法性审查

凡是承运附表(见附件)所示的化学品和重点设备,运输目的地或者途径地是云南(包括经云南出口至缅甸、老挝)或通过水路运输至缅甸、老挝的,运输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证明文件。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承运,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承运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易制毒物品入滇,轻则面临被劝返、扣押、收缴等风险,一旦被制毒犯罪分子用于制毒或者走私出境,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极大。

    三、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发现产品品名、包装、标识不清或存在故意损毁、伪造产品鉴定证书的不得组织运输承运,并立即向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报告。

    《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四、相关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视情节较重的,可判处拘役、管制,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举报奖励

   鼓励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和制毒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1万元。


  举报电话:0533-2136611